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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许可证手续费管理

  第七条 各签证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收取许可证手续费。
  第八条 各签证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更改收费项目、变动收费标准。
  第九条 各签证机构收取许可证手续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
  第十条 各签证机构收取的许可证手续费应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管理。
  第十一条 各签证机构应在银行设立许可证手续费专用过渡帐户,并将收取的许可证手续费全部存入该过渡帐户。该帐户只能存入或缴出许可证手续费。
  第十二条 各签证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将过渡账户的许可证手续费足额汇缴许可证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行王府井分理处,帐号:046218—04),同时填报许可证手续费结算单(见附单)。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许可证手续费。

第三章 签证工作业务费补助款管理

  第十三条 各签证机构签证工作及签证管理工作所需业务费主要由各签证机构负责。许可证局对签证工作的业务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款由许可证局作为业务费开支列入预算。
  第十四条 许可证局依据财政部核定的业务费支出预算,结合各签证机构上年度签证数量、专用设备配置情况、人员配备情况和专线通讯费等因素,按基本业务费用和专线通讯费用核定各签证机构签证工作业务费补助款。
  第十五条 基本业务费用指为保证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费用。包括签证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与签证管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差旅费、会议费、一般邮政费、电讯费、小额购置费、专用设备保养维修费、附件配件购置费及机房简易维修、装修、改造费等。专线通讯费用指为实行许可证联网核查,由许可证局配置的专用通讯线路费。
  第十六条 基本业务费用的核定
  基本业务费按下列三项内容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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