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2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1999]外经贸配字第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许可证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将我部制定的《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4月1日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印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配财字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和进出口许可证各签证机构签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1997]外经贸计财字第496号),结合进出口许可证签证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财政预算收入是指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即经国家的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包括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书、手工制品证书和装船证书(均含改签原证项目、换证、退证、撤证等)费收入(以下简称许可证手续费)。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1994]财预字第37号),签证机构收取的许可证手续费属中央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进出口许可证收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外经贸部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外经贸部的委托对此项收费实行归口统一管理,是许可证收费的执收单位。
第五条 许可证局授权签发许可证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及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签证机构)负有收缴许可证手续费的义务,是许可证收费的委托执收单位。
第六条 许可证局负责对各受委托执收单位的许可证收费、业务费支出及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