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须均衡地安排出运,确保每半年对美国的出口量不超过本企业所获得的全年出口配额总量的60%。
第八条 海关监管
中国海关负责按8位税则号对所有向美国出口的钢板进行监管,并凭有效出口许可证和对美国出口的出口配额证书查验放行。海关在监管验放后,在出口配额证书第一、第二和第三联上的第十五栏内加盖统一的海关单证专用章。
第九条 统计和报告
(一)许可证局须于每年的5月10日和11月10日,将上年11月1日—当年4月30日及5月1日—10月31日所签发“出口配额证书”的情况、“出口配额证书”所列信息,以及签发对美国钢板出口许可证的情况,分别按固定格式汇总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下称五矿化工商会)。
(二)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须于每年的5月10日和11月10日,分别将上年11月1日—当年4月30日及5月1日—10月31日所签发的对美国以外的所有国家(或地区)的钢板出口许可证所列信息,用电脑打印成汇总表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并同时抄送五矿化工商会。
(三)五矿化工商会按外经贸部要求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汇总表进行再汇总,并分别于每年的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四)五矿化工商会、许可证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所有钢板出口企业,须妥善保存执行《中止协议》有关的全部资料,以便外经贸部核查。
第十条 反规避
所有的钢板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在签订对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口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该合同项下销售的钢板不得再转口、转运或换货到美国,以及被用来规避《中止协议》中有关对美国出口钢板的限制。对出口合同中没有注明上述内容的出口企业,所有钢板出口许可证发机关,均不为其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 罚则
对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钢板出口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减配额、吊销配额、或取消其对美国直至对全球出口钢板的经营权。
(一)擅自超出口配额对美成交;
(二)低于参考价格对美出口;
(三)占有对美国钢板出口配额但既不出口也不上交;
(四)倒卖对美国钢板出口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