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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贸易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按照承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领域。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服务业将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有步骤地开放。银行、保险、分销、旅游和建筑等领域将逐步放宽外资进入的地域、数量、股比和经营范围限制,允许电信业吸收外商投资。推进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立法,加强对服务市场开放的监管。
  逐步降低进口关税水平,分阶段减少和取消非关税进口限制措施。到2005年我国工业品平均关税水平将降至10%以下,加入世贸组织后5年内逐步取消机电产品进口配额和特定商品管理等非关税进口管理措施。
  加强我国参与多边贸易规则谈判的立场和方针的协调。建立统一、有序、灵敏、高效的政策决策机制,积极参与新—轮多边贸易谈判,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七)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外经贸法律制度。
  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要求,抓紧制定《对外贸易法》的配套法规。修改《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制定《保障措施条例》。制定、修改、完善贸易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服务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和出口管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加工贸易等方面的管理条例。完善我国原产地法律制度,制定原产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修订原有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以《外国投资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为主体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推动研究和制定《对外投资法》等促进和规范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类外贸企业要积极配合海关、工商、司法等部门,打击非法侵权行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严格管理,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利用外经贸经营活动进行走私、骗退税、骗汇和逃套汇等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对外经济贸易秩序。
  (八)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双边经济贸易关系发展。
  高度重视区域经济合作,形成多边、区域和双边经贸合作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有效配合机制。积极参与和推进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盟与中日韩对话机制和“曼谷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合作,探索加强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的经贸合作的形式和途径,争取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取得新突破。
  巩固和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双边经贸关系。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大力开拓新兴市场。增加与主要贸易伙伴以及新兴市场国家之间的双边高层互访,推动双边政府部门、有关组织及企业家之间广泛交流,完善双边贸易投资磋商机制。制定重点国别市场战略和贸易政策战略,加强对重点国别市场的工作,加强对全方位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
  建立与香港、澳门地区经常性的经贸协商机制,推动祖国大陆与台湾的直接“三通”。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扩大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推动我国企业到发展中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和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九)加快发展服务贸易,鼓励和支持服务贸易出口。
  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在不断扩大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强对服务贸易发展和扩大服务贸易出口的政策支持,不断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形成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增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新优势。鼓励我国有优势的服务贸易出口,大力发展承包工程、设计咨询、技术转让、金融保险、国际运输和国际旅游等领域的国际服务贸易出口。增加对外发展中国的运输航线,加快在国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中资银行和保机构海外网点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加强对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统计和分析。推进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立法,加强对服务贸易市场的监管。
  (十)加快外经贸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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