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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2006修订)

  麻痹期:约1~2天。麻痹急剧发展,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不久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最后因呼吸中枢麻痹或衰竭而死。

  整个病程为6~8天,少数病例可延长到10天。

  2.2.1.2 麻痹型 该型兴奋期很短或只有轻微兴奋表现即转入麻痹期。

  表现喉头、下颌、后躯麻痹、流涎、张口、吞咽困难和恐水等,经2~4天死亡。

  2.2.2 猫

  一般呈狂暴型,症状与犬相似,但病程较短,出现症状后2~4天死亡。在发病时常蜷缩在阴暗处,受刺激后攻击其他猫、动物和人。

  2.2.3 其他动物

  牛、羊、猪、马等动物发生狂犬病时,多表现为兴奋、性亢奋、流涎和具有攻击性,最后麻痹衰竭致死。

  2.3 实验室诊断

  实验室诊断可采用以下方法。

  2.3.1 免疫荧光试验(见GB/T18639)

  2.3.2 小鼠和细胞培养物感染试验(见GB/T18639)

  2.3.3 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RT-PCR)(见附件)

  2.3.4 内基氏小体(包涵体)检查(见GB/T18639)

  2.4 结果判定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动物狂犬病诊断结果的判定。

  2.4.1 被发病动物咬伤或符合2.2特征的动物,判定为疑似患病动物。

  2.4.2 具有2.3.3和2.3.4阳性结果之一的,判定为疑似患病动物。

  2.4.3 具有2.3.1和2.3.2阳性结果之一的,判定为患病动物。

  2.4.4 符合

  2.4.1且具有2.3.3和2.3.4阳性结果之一的,判定为患病动物。

3、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本病临床症状或检测呈阳性结果的动物,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上报。

4、疫情处理

  4.1 疑似患病动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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