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于维护和管理导致资产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占有使用部门负责人和资产使用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资产使用人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产清查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未建立资产清查制度或执行不力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清查过程中发现资产流失,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未及时处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个人工作岗位变动或更新配备时,所用资产应交还而未交还的,资产使用人承担直接责任,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六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履行审批手续。
越权批准的,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未经审批擅自处置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处置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对外投资、借款等重大财务活动的控制。单位对外投资、借款等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实行集体审议联签制度。
未经集体审议联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机构提出异议而单位负责人仍决定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
隐匿、转移、私分投资收益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一章 监督审计与考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各级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水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下一级单位的经济活动负监管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依法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