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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的通知

  编制和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决算,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在决算编制前,应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权债务,并根据清查、核实的结果进行会计处理。
  清查、核实工作由财务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不清查核实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必须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
  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致使项目资产不能及时移交或项目结余资金长期挂账的,项目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他应验收的预算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项目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
  验收委员会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致使不合格工程或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通过验收的,验收委员会承担直接责任,其中验收委员会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被验单位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被验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被验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机构、占有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
  职责不清导致资产管理混乱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核实,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单位的新增资产应及时入账。
  购置、项目移交、接受捐赠等增加的资产未在单位财务机构核算,形成账外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有关使用、保养维修、报损核销制度,确保资产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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