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进行政府采购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业务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务机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并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汇总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并严格执行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
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或未按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中发生下列行为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二)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八条 按规定实施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采购前上报有权部门审核或备案。
未经审核或备案而自行采购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九条 隐匿、销毁依法应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章 决算和验收责任
第五十条 各单位编制的决算必须真实、完整。
决算编制不能真实反映本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决算内容不完整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财务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财务机构应根据真实的业务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决算,并执行《
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