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或岗位责任制度失效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计账簿的设置须满足核算和管理的需要,与水利资金的性质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相一致。
法律规定应建账而没有建账,或者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造成账目严重混乱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账外设账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章 合同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按各自的合同管理职责管理合同。
不按规定进行合同管理造成损失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订主体必须符合《
合同法》的规定,单位的内设部门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单位内设部门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严格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而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用印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用印人擅自用印的,用印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加强合同签订前的资格审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造成合同应担保而未担保,或与没有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的,资格审查部门负责人和审查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资格审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规范合同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合同审签和备案制度。
超出审批权限审批的或违反审批程序的,审批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 认真执行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内容。除不可抗力因素和对方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承办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符合有关规定,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八章 政府采购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