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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的通知

  不按规定程序支出的,财务机构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员经费中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支出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
  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人员经费支出的资金来源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劳资、工会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其管理事项的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应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职责的全面履行。
  支出事项不真实的,业务部门的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审批人员超出审批范围、审批权限或批准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的,审批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支出(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依据批复的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内容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业务部门审核人员负责对承包供应商提交(有监理的需监理工程师审核)的预付款、价款结算凭证等支付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财务机构审核人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对所审核内容的合规性和机械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业务部门、财务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审核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经济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规范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发生以下行为的,审批人和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二)办理无预(概)算、超预(概)算支出;
  (三)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四)挪用、挤占资金。
  第三十二条 将中央水利资金对外贷款或违反规定进行担保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六章 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
  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并有效实施,岗位责任制度须满足内部牵制制度、回避制度、岗位任职条件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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