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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的通知

  (三)越权调整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预算批复执行后的调整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不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的,单位负责人及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员承担间接责任。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
  未建立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程序,职责分工不清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安排或项目实施进度,向财务机构提交资金需求的相关资料。
  资料不真实、不合规的,业务部门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水利财政资金的申请按预算级次,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上级主管单位财务机构未及时审核、汇总、上报、批复所属单位用款计划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基层单位财务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和编制要求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项目法人未及时上报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法人计划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单位应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支付内容不真实的,申请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支付程序不合规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水利财政资金的拨付按照预算级次和隶属关系逐级拨付。
  故意滞留应当拨付的水利财政资金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如属单位负责人授意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章 收入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各项收入要做到应收尽收。
  故意不收或少收的,执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执收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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