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主管单位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对下属单位的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相应承担管理责任;
对由相关部门、单位决策,但资金未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下达的水利项目,该决策部门、单位对资金使用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水利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不负责任。
第六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为单位负责人决定、授意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 责任认定时,如责任人对应由其负责的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
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预算管理。
不编制预算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 预算由各单位财务机构归口管理,负责管理、协调预算的具体工作,综合平衡单位预算收支;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单位预算管理职责划分不清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真实、合法、完整。
预算编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预算编制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预算编制的基础资料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因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导致预算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业务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及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预算。
项目立项依据不足,项目文本编制不规范,项目预算测算不实,项目单位(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的预算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发生以下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对预算批复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其中财务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预算全部批复到所属单位;
(二)预算批复时预留待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