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的通知
(水财经〔2005〕595号)
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中央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
2.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编写说明(略)
水利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央水利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单位、部门、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保证资金合法、有效使用,提高中央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现行水利资金管理实际,制定《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中央水利资金是指纳入水利部中央级部门预算的各类资金。
对于经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的水利资金,水利部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决策的,其责任划分比照第四条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中央水利资金的各级单位,包括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范围以及与水利部发生缴、拨款关系并按规定应向水利部上报决算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 中央水利资金责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决策、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按照资金类别和流转环节,实行分级、分部门、分岗位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负总责,其授权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中明确的应负责的重大资金管理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水利业务项目前期决策环节的决策人应对其决策导致的项目后期执行中的资金管理问题承担直接责任,资金管理部门负间接责任。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前期决策导致的资金管理问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