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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29号公告--车辆零部件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后,才能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四、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灯具)(CNCA-02C-058)
  同批报检灯具数量超过100套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套,每种型号应随机抽取2只样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汽车灯具样品中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混合灯具,所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试验。
  1.汽车前照灯
  灯丝灯泡前照灯应符合GB 4599《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第5.2,5.3, 7和8条的要求。按第9.5条判定。
  气体放电前照灯应符合ECE R98 SUPPLEMENT 3技术要求部分。
  2.汽车前雾灯
  应符合GB 4660《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的第5.2,5.3, 7和8条的要求。按第9.5条判定。
  3.汽车及挂车后雾灯
  应符合GB 11554-1998《汽车后雾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1.3,4.3和5条的要求。按第6.3条判定。
  4.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
  应符合GB 5920-1999《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第4.1.3, 4.3和5条的要求。按第6.2.2条判定。
  5.汽车倒车灯
  应符合GB 15235《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的第5.2, 7和8条的要求。按第9.5条判定。
  6.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
  应符合GB 17509-1998《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第4, 6和7条的要求。按第8.4条判定。
  7.汽车驻车灯
  应符合GB 18409-2001《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3和5条的要求。按第6.3条判定。
  8.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
  应符合GB 18099-2000《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3和5条的要求。按第6.6条判定。
  9.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应符合GB 18408-2001《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的第4,5,6, 8和9条的要求。按第10.4条判定。
  10. 若汽车灯具中组合有回复反射器,则反射器需按照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
│ 序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样品数量 │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
├───┼────────────┼────────┼───────────────┤
│ 1  │    一般规定    │    2    │   第4.1.1和4.1.2条要求   │
├───┼────────────┼────────┼───────────────┤
│ 2  │  形状、尺寸、结构  │    2    │     第4.2条要求     │
├───┼────────────┼────────┼───────────────┤
│ 3  │     色度     │    2    │    第4.3和5.2条要求    │
├───┼────────────┼────────┼───────────────┤
│ 4  │   光度(CIL值)   │    2    │   第 4.4和5.3条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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