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妥善保管提款报账的原始单据凭证。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原始单据凭证的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出国(含出境,下同)考察或者培训的,应当在项目执行的上一个年度的11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出国考察(培训)计划。中央部门子项目执行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地方子项目执行单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报送。
考察(培训)计划应当附有考察(培训)大纲、日程及预算表。
子项目执行单位需要对考察(培训)计划的出访国家、出访人数、出访时间等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财政部重新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项目下的出国考察、培训的费用开支标准,按《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和《
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教财[2002]2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执行本项目的出国考察(培训)团组应当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按要求报送考察(培训)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子项目中研讨会的费用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在子项目建议书确定的金额内据实开支;超过开支标准或者总额超过2万美元的预算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将子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料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出版等途径向媒体和公众公开,但涉及国家机密与商业机密的研究成果与相关资料除外。
公开的研究成果与相关资料应当注明属于“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