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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本项目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对子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子项目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子项目资金。子项目资金应当用于以下用途:

  (一)聘用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其差旅费);

  (二)培训、考察、研讨会、资料、翻译等费用;

  (三)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少量设备购置。

  经立项确定的上述资金类别未经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批准不得自行随意变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子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子项目资金,或者擅自改变子项目资金的用途。

  第三十一条 贷(赠)款资金的拨付实行报账制,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子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自查,保证提款报账切实控制在项目合理开支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各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提款报账:

  (一)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在签订子项目(赠款)执行协议或者子项目转贷协议后,以书面文件形式将子项目成果确认人签字真迹、提款签字人签字真迹和单位公章印鉴一式三份报送财政部。

  (二)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报账前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将子项目(赠款)执行协议或者子项目转贷协议、经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和季度用款预算表(附2-7)报送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

  (三)申请提款报账的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类型提交文件、表格及原始单据(具体要求见附2)。提款报账申请书和费用表格等文件需由提款签字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对子项目执行单位的提款报账申请进行审查。提款报账申请符合要求的,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在收到材料并在世界银行资金到达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本项目贷(赠)款资金并向子项目执行单位下达资金类别控制表。

  提款报账申请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应当退回申请并向子项目执行单位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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