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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方案研究类的项目应当能够形成可供直接纳入操作性文件的政策措施,并以法规文件的形式正式出台;

  (三)能力加强类项目与人员培训类项目应当制订对受训人员的收获进行评估的指标和方法。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不得就纯粹的学术研究、没有明确政策目标及受益对象的研究以及纯粹的人员培训提出子项目申请。

第五章 子项目的立项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编制中、英文版子项目概念书(文件格式见附1),并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项目概念书。

  对未按要求编制子项目概念书的申请,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拟申请子项目的中央单位应当直接向财政部提交项目概念书;拟申请子项目的地方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子项目概念书。

  第十九条 财政部在收到子项目概念书后,应当组织专家对子项目概念书进行初审,并将审查合格的子项目概念书提交世界银行、英国国际发展部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财政部应当将世界银行及英国国际发展部对子项目概念书的意见通知子项目申请单位,并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和指导子项目申请单位编制中、英文版本子项目建议书。

  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子项目建议书应当附有预算表(附1-5)与采购计划表(附1-6)。

  经财政部同意,子项目申请单位可以要求世界银行、英国国际发展部就子项目建议书提出完善意见。子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子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中央单位应当通过其预算编制部门向财政部正式申报子项目建议书。地方的子项目建议书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正式申报。

  财政部应当将子项目建议书提交世界银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应当对世界银行签发不反对意见信的子项目,按以下规定同子项目执行单位或子项目执行单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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