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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中央预算统还资金是指向与中央财政有直接预算关系并且没有还款能力的中央部门或者机构提供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债务并负责统一归还的贷款资金。

  中央预算统还资金的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自还资金是指向地方财政部门和具有偿还能力的中央部门或者机构提供的,由子项目执行单位或者子项目执行单位的同级或上级地方政府部门承担债务并负责归还的贷款资金。

  第十二条 赠款资金是指向地方政府提供的,不需要子项目执行单位偿还的英国国际发展部赠款。

  第十三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承诺提供不低于申请资金金额三分之一的配套资金。部分配套资金可以采用实物或者劳务方式折抵。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的开支:

  (一)子项目建议书的准备、编制及翻译费用;

  (二)子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运营费用;

  (三)为保证子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办公、交通、资料等费用;

  (四)子项目执行单位缴纳的管理费;

  (五)其他为保证子项目顺利实施所需开支的费用。

第四章 申请子项目的条件

  第十四条 拟申请的子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项目的实施能够通过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能力建设促进中央政府确定的改革发展战略的实施,其目标应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

  (二)子项目的设计应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反映本行业、本部门未来几年的工作重点;

  (三)本部门、本地方的现有资源不足以解决子项目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四)B类、C类子项目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其项目目标还应当有利于实现减贫或者促进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对子项目的每项活动提出明确和可测度的最终产出及成果指标:

  (一)课题研究类的项目应当能够形成针对实际问题的可操作的政策思路与最终研究报告,向有关机关正式报送并得到政策制定部门积极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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