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预先核准李政明法律责任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6〕495号)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
你公司筹备组《关于对拟任法律责任人李政明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长安责任险〔2006〕1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预先核准李政明的法律责任人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筹备组获准开业后,应就上述预先核准的内容再向中国保监会提出正式申请。如对预先核准的内容作任何修改,应重新报送相关材料;如未作任何修改,应将有关情况在申请文件中说明,不必再报送相关的附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