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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刘静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刘静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6〕497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刘静法律责任人任职资格的请示》(安邦发〔2006〕40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刘静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张茂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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