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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附件四:
辐 射 事 故 分 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附件五: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
│   事故单位   │名 称               │地 址               │
│          ├─────────────────┼─────────────────┤
│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报│             │
│          │                 │告时间│             │
├──────────┼─────────────────┴───┴─────────────┤
│  事故发生地点  │                                   │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
│          │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
│          ├─────────────────┼─────────────────┤
│          │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
├─┬───┬────┴─────────┬──┬────┴────────┬──┬─────┤
│序│事故源│      出厂      │出厂│    放射源编码    │事故│非密封放射│
│号│ 核素 │     活度(Bq)     │日期│             │时活│ 性物质 │
│ │ 名称 │              │  │             │ 度 │状态(固/ │
│ │   │              │  │             │(Bq│ 液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射线装│      型 号      │生产│     设备编号     │所在│ 主要参数 │
│号│ 置 │              │厂家│             │场所│     │
│ │ 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 故 级 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 │
│               │故                             │
├──────────┬────┴──────────────────────────────┤
│   事故经过   │                                   │
│   和处理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故发生地省级环保局│联系人              │(公章)              │
│          ├─────────────────┤                 │
│          │电 话               │                 │
│          ├─────────────────┤                 │
│          │传 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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