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煤矿年度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 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第三十六条 煤矿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及时组织核定并申请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完成核定工作,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关于煤矿设计规定和规范的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予以批准的;
(二)对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组织施工的项目,批准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准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能力,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
(四)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审查批复、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五)对监管范围内的煤矿生产能力监督、检查、考核不力,致使出现严重不符合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
(六)发现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生产而不依法处罚的。
第三十八条 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井工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审查申请表
煤矿名称(公章):
矿长(签字):
核定时间: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20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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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煤矿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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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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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产时间: │ 职工人数: 人 │ 采矿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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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 煤炭生产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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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生产能力: 万吨/年 │ 上次核定生产能力: 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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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度原煤产量: 万吨 │ 上年末剩余可采储量: 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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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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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核定矿井综合生产能力: 万吨/年│剩余服务年限: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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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系统 │ 万吨/年│供电系统 │ 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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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系统 │ │ │ │ │
│(环节)及 │井下运输系统│ 万吨/年│采掘工作面 │ 万吨/年 │
│ ├──────┼──────────┼─────────┼──────────┤
│选煤厂核 │ │ │ │ │
│定结果 │通风系统 │ 万吨/年│地面生产系统 │ 万吨/年│
│ ├──────┼──────────┼─────────┼──────────┤
│ │排水系统 │ 万吨/年│选煤厂 │ 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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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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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资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核定资质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
│ │ │
│ │ │
│ │ │
│ 20 年 月 日 │ 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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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煤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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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签字): │总工程师(签字): │
│ │ │
│ │ │
│ │ │
│ 20 年 月 日 │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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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主管部门(单位)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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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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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 │
│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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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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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公章) │
│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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