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评卷过程中,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每半天进行一次数据备份并妥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数据库服务器应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派专人负责管理。登录系统服务器的密码必须分人、分段掌管。修改数据必须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做修改记录。
第五章 网上评卷的环境和设备及技术维护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选择安静、清洁的场所作为网上评卷的场地。
第二十六条 所选的评卷场地必须具备能满足网上评卷需要的网络设施,并保证评卷期间网络畅通。评卷场地的网络连接原则上采用局域网的形式,并与外网实行物理隔断。如需要在互联网上传送数据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绝对安全。
第二十七条 评卷工作开始前,应对扫描设备、服务器以及评卷人员使用的电脑终端进行调试并使之运行正常。同时,必须对服务器、电脑终端等进行病毒检查,必须做到使用的设备和系统程序中没有病毒。
第二十八条 存储数据的服务器必须有备份,具备条件的省份应该采取异地备份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评卷期间应配备必要的专门技术人员,保障网络、硬件设备和评卷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于在评卷中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进行全国集中网上评卷的考试或科目(课程),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办)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在2006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