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答题卡的运送、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章 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高等学校给予支持配合。
第八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指定的高等学校或指定的其它场所集中进行。
第九条 评卷场地应有专人保卫,评卷员和评卷工作人员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不得随意变更,也不得将《评卷工作证》转借他人。
评卷员使用的密码只限本人掌握,不得告知其他评卷员。
第十条 应成立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评卷高校和学科负责人参加的评卷领导小组。
各学科(课程)成立评卷小组,负责人由本学科(课程)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评卷程序和复评数量、标准等由评卷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评卷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员应是从事本学科(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评阅作文、论述等主观性试题的教师,必须具有本学科中、高级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 评卷前应对全体评卷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纪律的教育和评卷规定、评卷程序的培训。如果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直接在社会上聘用评卷员,应与所聘任的评卷员签订评卷协议。
第十三条 评卷前各学科(课程)评卷小组负责人应组织本学科(课程)评卷员认真研究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并进行试评。在试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评卷员必须严格执行评分细则,不得擅自更改。凡在评卷过程中对评分细则有异议,属于全国统一命题的科目的,须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办)同意后方可改动;属于省自主命题的科目的,须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方可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