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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
(新出联〔2006〕11号)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自2005年国务院决定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工商、新闻出版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虚假违法广告得到有效遏制,报刊广告秩序有所好转。但仍有部分报刊未能落实有关规定,继续刊载内容虚假、格调低下的违法广告,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严重影响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为坚持广告宣传的正确导向,净化报刊广告内容,巩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成果,建立健康、文明、有序的报刊广告新秩序,现就进一步落实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报刊广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刊广告是出版物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报刊出版单位要高度重视报刊广告管理工作,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从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高度,完善广告内容审查制度,严格把好广告宣传的内容导向,依法发布各类广告,坚决拒绝刊载虚假违法广告,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信,广告用语文明、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德,不损害群众利益。
  二、自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报刊暂停发布以下广告: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待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施行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三、禁止刊载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或格调低下的广告;禁止刊载传播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广告;禁止刊载介绍赌博技术的广告;禁止刊载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的广告。药品、保健食品、消毒及其他生活用品的广告,不得出现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的内容。
  四、禁止以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医疗广告宣传;禁止对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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