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增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责任意识
提高公民的科学素质,是一项十分迫切而又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保障,整合社会资源,落实各项措施,把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切实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职责和议事日程,并纳入政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要组织制定贯彻落实《科学素质纲要》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加强督促检查,搞好监测评估,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效果全面落实。
三、建立健全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科学素质纲要》实施领导小组,组建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规则。省、市(州)、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要按照本级《科学素质纲要》实施方案的要求,将有关任务纳入相应工作规划和计划,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引导和组织协调,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大力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使公民科学素质建设走上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轨道。要在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各级科协组织职能作用的同时,积极组织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各类科技工作者投身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事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创造有利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全方位的舆论环境;要通过政策和舆论引导,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民间组织的相关资源,最大限度地吸引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来。
五、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政策法规
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涉及全社会,有必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及公民个人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有必要制定和完善鼓励和吸引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政策法规。各级人大和政府可根据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需要,对现有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调整,也可以制定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现行政策法规的实施细则,还可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出台新的政策法规,使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