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修订)

  棉花加工企业需要延续所获《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颁发《资格证书》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发证机关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当作出是否予以延续的决定。
  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如灭失,棉花加工企业应在3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确定该《资格证书》已无效,并向社会公布。
  需要补办《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发证机关批准予以补办。
  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灭失,无正当理由,既未按时通知原发证机关,又未申请补办《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
  (二)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三)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
  (四)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记载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加工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棉花加工。原《资格证书》应在获得新《资格证书》之日起5日内交还原发证机关,并由其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有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丧失棉花加工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所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一)质量保证能力、消防条件、主体条件等有一项已经不具备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且经整改无效的;
  (二)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的;
  (三)《资格证书》灭失后,无正当理由,既未按时通知原发证机关,又未申请补办《资格证书》的;
  (四)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的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棉花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的规定,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或棉花质量违法屡查屡犯、或因质量违法被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或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
  (六)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或情节严重(如出现暴力抗拒检查的情形)的;
  (七)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