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49号)
为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国家对棉花市场的宏观调控,保护国家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
产品质量法》、《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对棉花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
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制度是指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授予其棉花加工资格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本办法所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是指《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