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文化市场体系。积极发展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促进文化产品、服务、和文化资本、人才、信息、技术等文化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流动。发展和完善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中介服务机构,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完善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大中城市推广演出、会展等文化活动的票务连锁服务。进一步推广音像、网吧、娱乐业连锁经营。加强文化市场监管,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四、调动社会力量办文化的积极性,支持、引导民办文化事业的发展
支持、引导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兴办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艺术表演团体、老年大学、艺术学校、农村文化大院、农民书屋、农村电影放映队等各类具有公益性功能的民办非营利文化机构。探索“民办公助”的有效方式,对民办非营利文化机构予以扶持。加强国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对民办非营利文化机构的指导,研究制定支持民办非营利文化机构的有关经济政策。将民办非营利文化机构从业人员纳入业务评估体系,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准的从业人员,可以参与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职称评定。在政府部门主导的评奖、表彰、对外文化交流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民办非营利文化机构享有与国办文化机构同等待遇。
落实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支持民营艺术院团发展。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市、县国办艺术团体转企改制。取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注册资本限额的特殊规定和个体演员证,放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市场准入。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剧节目的指导,帮助其提高艺术水准,以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对于适合在基层农村演出的剧节目,可由政府购买版权,提供给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移植、改编和演出。在政府组织的文艺评奖或调演、演员及相关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活动中,给予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同等待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可以申请非物质遗产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资助。支持有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国际民间文化交流活动,经批准的重大演出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并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