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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文化系统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对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工作,要实行“一团一策”。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在改革进度和目标设定方面不搞一刀切。要从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同艺术院团的发展状况、市场环境和主营艺术品种的性质,确定具体的改革政策。对于从事的艺术品种具有大众消费特征,有较强市场需求的,可以先行转企改制。要积极创造条件吸纳外部资金转制为股份制企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股份制改造。对于从事高雅艺术演出的单位,在转制的同时,为培育市场,政府要给予一定补贴。对主要面向农村演出的国办基层艺术表演团体,继续给予政策扶持。转制的艺术院团在政府采购、政府评奖、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原享有的政策待遇不变;承担公益性创作演出任务,政府要给予支持;创作的优秀作品,政府要给予奖励;面向农村或者未成年人的公益性演出,政府要给予补贴。

  国家兴办的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表演团体,承担重要艺术创作、研究和艺术教育等公益性任务的艺术研究机构、艺术学校、画院等单位,继续实行事业体制,由国家重点扶持。各地文化部门要从本地区文化事业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考虑,通过结构调整对现有的国有文化资源进行必要的整合,实现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要从实际出发,协助各地党委和政府确定一批继续实行事业体制、政府重点扶持的文化事业单位,并按照“政府扶持,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要求,制定深化改革的措施。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扶持重点内容,探索扶持的有效方式。对重点艺术表演团体,要保证基本指出、基本设施建设,并在重点剧目创作、公益性演出、人才培养、艺术普及和走出去方面给予扶持。对艺术学校,按照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给予扶持。改进扶持方式,探索政府采购、专项补贴、项目投入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艺术生产和事业发展。二是要对文化部门所属的重点扶持的艺术表演团体和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通过合同等方式,确定必须完成的创作演出和事业发展任务,并建立监督考核与奖惩制度。三是要进一步推进内部机制的改革,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强化经营意识,建立与市场需求变化相适应的富有活力的艺术经营机制,提高开拓市场、服务社会的能力。

  加快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改造,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发展文化产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使国有和国有控股的文化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形成一批有创新能力、著名品牌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企业集团。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不利于非公有经营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和法规进行认真清理,抓紧制定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文化产业领域。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和产权结构调整。中央和地方建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项目的支持,实行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统一程序、统一标准。对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做大做强,同时要加强对各类文化企业运营的监管。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着力培养外向型文化企业,大力拓展国际市场,通过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形成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推动中华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向世界的文化开放格局。推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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