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命名挂牌,省级中心名称为“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简称省级监测中心);区域站名称为“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简称区域监测站)。
三、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1.根据国家粮食局的委托和授权,收集、报送当地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承担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等任务。
2.承担或参与国家、行业粮油标准及技术规范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有关技术培训;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开展其他业务工作等。
3.省级监测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区域监测站的有关技术工作。
四、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基本条件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稳定经费来源的社会公益性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有效,并经国家粮食局或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机构的仪器设备、人员和实验办公用房等条件,能满足开展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和有关工作的需要。
五、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推荐与考核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候选单位由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推荐材料,组织专家对候选机构进行现场考核,对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备案。国家粮食局为考核合格的机构颁发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证书和印章,机构证书有效期为3年。
六、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管理
1.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建设、机构考核和运行管理等具体工作。
2.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国家粮食局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名称和印章,限于执行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等任务时使用。
3.国家粮食局将定期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检验能力进行考核,对机构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对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对检验能力考核成绩不合格、管理不规范、重大事项不报告的机构,将限期整改;对机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按要求完成国家粮食局下达的任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瞒报、拖延迟报当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问题的机构,将撤销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称号,并收回证书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