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6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八月七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及退出过程中由于技术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 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信息系统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价、预警和控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架构,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防范和控制信息系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