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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0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

  经调查,公司将全部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先后通过非关联的贸易商--特种制纸株式会社及其子公司特种纸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特种纸商事”)销售,仅在特种纸商事填报的答卷中区分了国内销售和对中国及第三国的出口销售。因此,公司主要承担了生产职能,而公司的贸易公司则主要承担了销售职能。调查机关由此认定,在生产和销售电解电容器纸的过程中,大福制纸株式会社及其非关联贸易商是一体的;并且也只有特种纸商事才分别报告了国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鉴此,调查机关暂以特种纸商事与其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基础。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特种纸商事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特种纸商事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特种纸商事在答卷中报告,其国内销售没有和关联客户进行交易的情况。
  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公司依据不同产品型号分别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分摊合理,但鉴于调查机关未接受其依据具体产品型号进行型号划分的主张,决定以其提供内销中未切割的、区分不同产品型号的成本数据为基础,计算了在公司不分具体型号的未切割产品的加权平均成本。考虑到调查机关是以特种纸商事与其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调查机关决定以各贸易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与总收入比例对经调整过的费用进行分摊,计算出单位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在各贸易公司销售中应承担的费用。将公司不分具体型号的未切割产品的加权平均成本与计算出单位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在各贸易公司销售中应承担的费用相加,则计算出在特种纸商事交易中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成本。
  调查机关依据该加权平均成本对特种纸商事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国内销售中有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比例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其中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的部分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其暂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依据排除上述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特种纸商事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特种纸商事报告其全部交易都是与非关联的贸易公司或最终用户进行的。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或者非关联最终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鉴于调查机关已决定以特种纸商事与其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基础,调查机关也就仅对特种纸商事提出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售前仓储费用,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特种纸商事提交的答卷无法证明售前仓储费是为某一特定客户专门存储的特定商品而发生的费用,也没有证据支持该费用的发生与销售直接相关并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对公司售前仓储费用的调整主张暂不予接受。
  关于发票中的折扣调整、退款及赔偿调整、切割和捆装费用的调整,因为涉及到上述调整的交易未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所以对其主张无需考虑。
  关于内陆运费,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特种纸商事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对该调整项目有初步证明作用,决定在初裁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售前仓储费用,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特种纸商事提交的答卷无法证明售前仓储费是为某一特定客户专门存储的特定商品而发生的费用,也没有证据支持该费用的发生与销售直接相关并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对公司售前仓储费用的调整主张暂不予接受。
  关于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港口)、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港口装卸等相关费用(包括报关代理和出口检验费)等其他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特种纸商事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在初裁中决定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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