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机关对NKK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对NKK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暂予接受。考虑到公司在答卷中未分摊产品应承担的贸易商的费用,调查机关在补充问卷中要求公司进行以上分摊,但公司予以拒绝。为进行上述费用的分摊,调查机关对贸易商填报的表格6-5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贸易商填报的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时分摊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数据准确。调查机关将贸易商在国内销售产品时应分摊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计算总和,根据NKK公司填报的不同型号的费用比例进行分摊,分别计算出各型号在贸易商环节应当承担的费用。调查机关用该费用与已初步接受的NKK公司提供的不同型号产品生产成本和费用相加,计算出不同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三种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中均有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比例均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暂予以排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依据排除上述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NKK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公司三种型号的产品全部销售给贸易商,通过贸易商之间的转售,最终销售给中国的非关联用户或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给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时,再由其销售给中国用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采用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或者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佣金,NKK公司主张其直接向非关联用户开具的销售发票,发票金额中包含了贸易商的佣金,要求给予调整。鉴于调查机关已将NKK公司与相关贸易商视为一体,那么,佣金就应是生产商与贸易商之间内部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不需要进行调整。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于该调整主张在初裁阶段暂不予接受。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王子退款、其他折扣、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等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在初裁中决定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信用费,关联贸易商在计算时出现了负值,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属于机会成本,提前付款不会出现机会收益,因此调查机关对关联贸易商的部分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关于佣金,NKK公司主张在对部分最终非关联用户销售时,需要向贸易商支付佣金。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NKK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时,在部分销售中向贸易商支付佣金。同时公司报告,贸易商后手与前手的价差为贸易商的利润。鉴于调查机关已将NKK公司与贸易商视为一体,佣金与贸易商之间的价差都是生产商与贸易商之间内部利润分配的形式。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对公司的佣金调整主张暂不予支持。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其他折扣、售前仓储、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出厂装卸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信用费、报关费等调整项目,关联贸易商报告的其他折扣、内陆运输保险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佣金、报关费、中国境内运费、其他调整等其他对中国出口销售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在初裁中决定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大福制纸株式会社
(Daifuku Seishi Co.,Ltd.)
大福制纸株式会社及其贸易商在填报答卷时填报了产品型号及规格,主张依据其产品型号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型号划分。调查机关发现,产品是否切割对产品成本和价格影响显著,在初裁中暂以是否切割作为划分产品型号的标准。公司报告,对中国的出口全部为未切割的产品,在日本的国内销售则同时存在切割与未切割的产品。鉴此,调查机关以出口未切割的产品的交易与日本国内销售中最终未切割的产品的交易进行比较。因此,内销中在公司已经切割的产品以及虽在公司未切割但在切割厂切割后产品的销售将不在比较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