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2006年第9号)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商务部部长 薄 熙 来
公安部部长 周 永 康
海关总署署长 牟 新 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邵 明 立
二○○六年十月十日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管理,规范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经营秩序,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列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中的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及其盐类,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第三条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核定的企业经营。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经营企业名单每两年核定一次,由商务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限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口岸报关并于同口岸实际离境。其他海关一律不予受理此类产品的出口报关业务。
第六条 申请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核定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