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卓见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6]60号)
卓见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关于豁免全面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对你公司提出的关于豁免因持有38,086.1612万股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70.296%)而应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不予批准,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批复后的15日内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二、对你公司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你公司应及时补充披露后续重组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