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

  (一)两呆贷款比例15%以下;
  (二)近两年连续盈余;
  (三)资本充足率达4%以上。
  第五条 需要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应写明本行基本情况、管理和经办人员配备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和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会计结算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四)申请前三个月的日平均准备金存款余额,单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县(市)联社三个月的日平均存款余额;
  (五)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的。
  第六条 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政府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分支机构申请签发银行汇票,由其总行负责批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分支机构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其总行,由其总行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三)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县(市)联社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七条 签发银行汇票的准入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其签发银行汇票的资格:
  (一)违反银行汇票印、押、证管理规定,在人民银行责令其整改期限内未予整改的;
  (二)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故意压票、退票,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存款准备金不足,致使不能及时清算汇票资金的;
  (四)委托他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或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未按规定及时移存资金的;
  (五)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套取资金,以及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
  (六)空白银行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编押机具发生丢失或被盗等重大结算事故的;
  (七)因经营状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的。
  第八条 银行汇票的准入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签发银行汇票的资格:
  (一)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机构撤并,原机构消亡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