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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第十八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协议应订明以下主要条款:
  (一)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方式;
  (二)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
  (三)银行汇票资金移存的方式;
  (四)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签发银行汇票,并在签发的银行汇票凭证上加盖“请划付××银行××行号”戳记;
  (二)按照协议的规定将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向代理行移存;
  (三)按照协议的规定将本行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提供给代理行,并向代理行购置编押机具;
  (四)按照规定的费率和约定的付费方式向代理行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将行名、行号、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等变更事项及时通知代理行;
  (六)与代理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签发银行汇票;
  (二)向被代理行购置被代理行的银行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编押机具,并按照支付结算制度和被代理行的要求,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
  (三)按照协议的规定将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向被代理行移存;
  (四)按照规定的费率和约定的付费方式向被代理行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将行名、行号、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等变更事项及时通知被代理行;
  (六)与被代理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被代理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制度规定审核,及时兑付和清算;
  (二)对被代理行签发银行汇票的资金移存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与被代理行进行账务核对;
  (三)与被代理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他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代理行配售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和编押机具,并对代理行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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