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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国库应加强对国债发行收入、兑付款项的审核与监督。

第七节 资金清算

  第四十五条 国库应根据支付清算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国库资金清算业务。

  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必须加强对国库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严格保管和使用支付清算往来专用凭证,严密凭证的交接手续;认真落实复核制度、对账制度和查询查复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账与查询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第八节 账务核对

  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库应认真做好各项对账工作,包括: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国库与代理银行对账、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国库与支付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与同城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上下级之间对账、国库内部对账等。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库应按日、月、年与有关部门对账。对账数字一律精确到角分。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额和入库日期,以国库实际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

  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库与财政的库存对账,应分账户进行;与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库,下同)对账,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分级次进行;与征收机关每日、每月的收入对账,原则上只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年度收入对账,除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外,还应对全辖汇总数进行核对。

  第五十条 国库与有关部门的对账,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也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

  第五十一条 征收机关之间相互代征预算收入的,其对账由代征机关与国库进行。

  第五十二条 预算外收支及财政其他收支款项的对账,由各地国库与同级财政协商办理。

第九节 年终决算

  第五十三条 国库会计年终决算日为12月31日,各级国库应按规定完成当日的全部账务处理。全年账务结束后,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办理新旧年度会计账务结转工作。

  第五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各级国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1至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国库经收处于12月31日以前所收款项,应在整理期内划缴国库,国库应按要求列入当年决算。

  第五十五条 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按要求编制预算收支年度决算报表,做好核对、签证、上报和数据备份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国债兑付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及时做好国债兑付账务、实物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编制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

第五章 国库会计计算机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国库会计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管理及会计制度的规定,具备严密的校验、核对、控制等手段,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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