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库可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提供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以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拨款业务,确保库款安全。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库收到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时,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拒绝拨付或清算: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涂改的;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四)小写金额前无人民币符号“¥”的;
(五)大写金额前无“人民币”字样的;
(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八)未加盖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九)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不一致的;
(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
(十一)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
第三十六条 国库对审核无误的库款支付凭证,原则上应在财政机关或代理银行送达的当日将款项划出,最迟不超过下一个工作日。库款支拨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第五节 预算收入更正
第三十七条 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如有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
缴款书、收入退还书的收(付)款国库、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并附原入(退)库依据,送国库办理更正。
国库在办理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发生的差错,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后办理更正。
第三十八条 国库在办理更正事项时,应审核原缴款凭证,并在原缴款凭证上注明更正日期。
对于无正当理由的更正,国库一律拒绝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办理预算收入过程中的差错事项,一经发现,应及时逐一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汇总更正。征收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汇总更正的,应提供文件依据或书面说明,并附明细更正清单,开具汇总更正通知书。
第四十条 对于日常对账中发现的预算收入差错,应在发现的当月办理更正,但不得变更过去的账表。对于年度对账中发现的差错,应在整理期内办理更正,逾期国库不再受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检查中,如发现以前年度的预算收入混库等问题,国库应依据其专门行文,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检查年度内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二条 因体制变化,财政部门、征收机关需要对已经入库的预算收入进行调库处理时,国库应依据更正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审核无误后办理。
第六节 国债发行与兑付
第四十三条 国库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债发行与兑付的核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