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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库会计应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事后监督。

  经国库部门负责人同意,国库会计主管可将其负责的国库会计核算管理方面的业务,向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授权,但不得违反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实行审批制度。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包括:国库会计人员加班、影响会计账务的系统参数维护、系统升级、系统数据恢复、查询查复、补制凭证和回单、手工填制转账凭证划转资金、暂付款挂账、暂收款划出、补记账务、错账更正以及其他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由国库会计主管审批或登记。

第四章 国库会计核算

第一节 账务组织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单独核算,自求平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

  第十九条 国库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账簿、报表体系,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应符合会计核算手续的要求,坚持及时记账、账表复核、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日清月结。禁止以表代账。

  第二十条 国库按照“资金统一清算,收支按库核算”的原则办理多级多库的会计核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国库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进行预算收支核算,编制预算收支报表。

  第二十二条 国库会计账务记载错误按照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预算收支核算差错采取红字(或负数,下同)冲正错误科目,蓝字(或正数,下同)记载正确科目的方法进行更正,需相应调整会计账务的,以借、贷方蓝字进行记载。

  第二十三条 国库办理国库资金的清算、收纳、退付及库款的支拨等事宜,应正确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

  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应根据人民银行国库会计科目名称、性质及用途统一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库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收入更正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国债凭证等。

  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制作,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国库应按规定审核、制作会计凭证。

  第二十五条 国库应按规定管理国债收款单、资金结算凭证等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定期检查账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国库按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借贷方发生额,并结计余额,每日综合平衡。

  各级国库按照会计科目及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分户账,根据预算收支核算等需要设置相应的登记簿(表)。

  第二十七条 国库报表分为会计报表与预算收支报表,按日、月、年编报,格式由总库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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