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5〕3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本着建设国库会计制度体系的总体思路,总行对《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是各级国库在办理国库会计业务时应遵守的基本制度,是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的准则。请各级国库部门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定》顺利实施,并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定》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 国库会计管理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 国库会计核算与管理应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各级国库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密会计核算手续,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会计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国库会计人员
第六条 各级国库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核算岗位,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七条 国库会计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经国库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