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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的通知(200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的通知
(银办发〔2006〕35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小额支付系统开通后,总行重新修订了《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及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部门(不含乡镇国库)。

  二、鉴于各地作息时间存在差异,各分支行可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对国库资金上划时间安排做适当调整,对辖内各级国库资金汇划方式、具体要求等予以明确,并于辖区小额支付系统开通前1个月上报总库履行报批程序。

  三、各分支行应于辖区小额支付系统上线前,对辖内各级国库会计核算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注意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要求布置到位。

  四、各分支行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反映。

  五、各分支行贯彻执行《指导原则》的情况纳入总行国库会计核算年度考核评比范围。各分支行对辖属机构的考核应比照总行进行。

  六、已开通小额支付系统的天津分行、福州中心支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于2006年2月底前执行《指导原则》,其他分支行于辖内小额支付系统开通的同时执行《指导原则》。新的《指导原则》执行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的通知》(银办发〔200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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