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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的通知
(财法[2006]19号)


北京、上海、安徽、福建、江西、湖南、云南、深圳、陕西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的要求,为了全面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事务所办法和注册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评价其实施效果,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提出健全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的相关立法提供决策依据和资料,我们拟对事务所办法和注册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立法后评估对于促进财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重要意义,参加本次后评估工作的省、直辖市和深圳市财政厅(局)对此要高度重视,由法制机构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其他相关机构要积极配合,务求取得实效。
  二、请参加本次评估工作的省、直辖市和深圳市财政厅(局)认真研究回答《〈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立法效果评估问卷一》的问题、填写相关附表(附后),并组织本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研究回答《〈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立法效果评估问卷二》的问题、填写相关附表(附后)。其中,事务所的问卷数量应达到本地事务所数量的20%以上,并且合伙所和有限所、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和不同规模的事务所的比例应与本地事务所总数的相应比例大体相当;注册会计师的问卷数量应达到本地注册会计师(执业)总人数的10%以上,并且不同年龄和不同执业年限的注册会计师的比例应与本地注册会计师的相应比例大体相当。
  三、请参加本次后评估工作的省、直辖市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参与组织本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答卷的同时,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立法效果评估问卷一》及相关附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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