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借用申请获得财政部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再转贷协议签署、提款等相关手续。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准借用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再转贷协议签署、提款等转贷手续。逾期不办或者未办理完毕的,视为自动放弃已批准借用的资金。
第九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自财政部批准借用申请之日起满60日后,对再转贷项目未提款部分按年率2?5%计收承诺费。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同期所产生的承诺费由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对再转贷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用于再转贷协议规定的用途。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以项目为核算主体,建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转贷资金风险的管理,并可以依法运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险。
省级财政部门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当遵循竞争原则,在进行交易时避免损失本金,并在交易结束后,将交易有关文件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和采购代理机构、监理机构,负责再转贷项目所涉及的土建工程和设备的招标、采购代理、监理业务,并将有关结果及合同报中国进出口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有关账务核对工作,加强资金调度,优先安排落实还款资金,保证按期足额偿还、支付到期的本金和利息。
在有条件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再转贷项目要偿付本息及有关费用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五条 约定由项目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的,相关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督促项目单位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手续费。
项目单位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的,相关财政部门应当通过预算或者其他渠道扣缴拖欠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