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6年7月31日 财金〔200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进出口银行:
为确保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使用安全,加强对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工作的管理,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再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以下简称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
第三条 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以下简称再转贷),是指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其未到期而提前收回的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再次转贷给省级财政部门的活动。
再转贷项目作为外国政府贷款一类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提前还款资金的转贷银行,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借款人签订再转贷协议;
(二)办理相关资金的支付;
(三)对再转贷资金使用和再转贷项目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作为提前还款资金的借款人和管理部门,负责直接办理或者组织资金转贷、债务偿还、风险防范等有关工作,对下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拟借用提前还款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提出借用申请并提交《还款承诺函》。
第七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借用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