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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财政部门在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执行中,由于疏于管理,个别地方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上,仍然存在漏洞,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隐患,甚至造成损失。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避免资金安全问题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作为国库基础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要把财政资金安全问题贯穿国库管理工作始终,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二、全面开展资金安全核查工作,及时排除资金管理安全隐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对所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从制度保障、内外工作程序衔接及内控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各项财政资金正常、安全、有序运行。
  三、夯实基础工作,规范和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细化并合理安排岗位分工,严格资金审核、拨付程序,加强印鉴、票据使用管理,强化会计核算,完善对账制度,创建科学规范、监督制衡、管理有序的财政资金内部管理工作环境。
  四、按照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做好财政资金归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对财政资金专户作进一步清理和归并的基础上,及时将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归口到同级财政国库部门,实现财政资金统一和规范管理。
  五、慎重选择财政资金开户银行,防范财政资金管理外部风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在国有、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财政资金账户,并从经营资信、资金安全、管理服务等方面,审慎选择和严格把关,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规范并厘清财政和银行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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