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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九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条 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评估的基本原则是: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区新闻媒体、中介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评估。

  (二)坚持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评估。把监督评估纳入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使各方面、各层次的监督评估贯穿于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以及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

  (三)把资格确认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和公示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建立严格规范的资格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公开公示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过程的监督。

  (四)把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评估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评估的权重。各级人口计生委要酌情对每个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和准确性、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和对奖励扶助工作的满意度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估。

  第三十一条 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和评估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村民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集体评议;
  (二)县、乡、村对新进入或退出的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布;
  (三)县、乡人口计生部门对村级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情况进行检查;
  (四)国家、省、地(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情况进行抽查和审核;
  (五)国家、省、地(市)、县(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对委托发放机构资金发放的情况进行抽查和审核;
  (六)国家、省、地(市)、县(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工作满意度进行抽查评估;
  (七)省、地、县人口计生部门结合目标管理考核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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