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第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和点击成交的报价交易方式。
第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按每百元面额对应的本金进行报价。
第十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数额最小为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面额1万元。
第十一条 资产支持证券交易达成后,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通知单及交易双方订立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是确认交易成立的合同文件。
资产支持证券成交通知单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姓名、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方向、证券代码、每百元本金额、净价、应计利息、全价、成交金额、结算金额、应计利息总额、结算日、结算方式、交易双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证券托管账号、手续费等。
第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截止交易流通日。
第十三条 受托机构应按《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向同业中心提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一) 发行说明书;
(二) 评级报告;
(三) 承销团成员名单;
(四) 发行结果公告;
(五) 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六) 受托机构报告;
(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在本息兑付日前的第五个工作日向同业中心提供受托机构报告,同业中心于本息兑付日前的第四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布,并于本息兑付日开市前完成对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要素的调整。
第十五条 本规则第五、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文件均应以电子版形式提交,并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