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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
(2005年8月3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行为,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提供报价、交易、行情和信息服务。

  第三条 同业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批准文件办理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的具体手续。

  第四条 经批准交易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受托机构应及时向同业中心提交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公告。

  第五条 同业中心收到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公告后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布以下信息:

  (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的文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公告。

  第六条 同业中心在收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传送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办理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并通过中国货币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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